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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A認證標章
「MRA Photocatalyst 及圖」認證標章管理及使用規範書
一、前言
台灣光觸媒產業發展協會(標章權人,以下簡稱本協會)為促進國內優良光觸媒產品於日本、韓國等海外市場銷售,建立此〝MRA Photocatalyst及圖〞認證標章(以下簡稱本標章)。為有效管理及使用本標章,特訂定本「〝MRA Photocatalyst及圖〞認證標章管理及使用規範書」(以下簡稱本規範)。本標章之管理係由本協會、日本光觸媒工業會(PIAJ)、韓國光觸媒協會(AKP)所組成的認證委員會(MRA Committee,以下簡稱本標章委員會)經由討論及實驗室間能力比對結果,選定認證項目與各國的光觸媒效能認證實驗室。
二、證明之內容
本標章係由證明標章權人同意之人使用,茲證明其所提供之光觸媒產品及元組件(如附件一)符合本規範所定之條件。
三、使用證明標章之條件
- 該產品或元組件之光催化效能須符合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第01246121號「光觸媒證明標章」(如附件二)所定之標準,且經該標章權人(本協會)同意使用;且
- 該產品或元組件之光催化效能,即自我潔淨-親水性(CNS 15378-1)、自我潔淨-脫色效能(CNS 15378-2)及空氣淨化-氮氧化物去除(CNS 15094-1)項目,經本標章委員會所認可的實驗室或經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iwan Accreditation Foundation,TAF)認證合格的實驗室所出具之測試報告,且符合本規範所定之標準(如附件三)。
四、申請使用標章之程序事項
- 填寫申請書(附件四),並檢附效能測試報告。寄送至本協會秘書處收件,本協會收件後兩週內完成審查,並告知結果。書面審查未通過者,本協會將書面通知申請者期限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同自動放棄該申請案。
- 經本協會審議通過後,簽署認證使用契約書(附件五),授予本標章之使用權利,效期最長三年,不得超過申請書中所列光觸媒標章產品之有效期限。
五、管理及監督證明標章使用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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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章之使用應符合以下規定: 本標章(如下圖)之顏色為單色(墨色),不得調整為其他顏色。於使用時,應依本協會註冊之圖樣,不得變形或加註字樣,但得依等比例放大或縮小。詳細的使用規範請詳見附件六。

- 本標章經本協會認證後得自行印製使用,使用無須額外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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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管理:
- 獲准使用本標章之商品須符合現行商品相關法令及本要點相關規定。如有違反,本協會得取消該商品之認證資格及標章使用權。
- 自簽約日起,通過認證之商品須接受本協會、相關政府機構或消費者公益團體之追蹤查驗,並應密切配合作業。如有拒絕查驗者本協會得立即取消該商品認證資格權及標章使用權。
- 前項追蹤查驗作業,如發現有異常情形者,本協會應通知該商品之申請者期限改善。如未於期限內改善,本協會得取消該商品認證資格及標章使用權。
- 本協會同意使用本標章僅可用於通過認證之商品。如發現將本標章使用於非通過認證之商品,本協會得取消該商品認證資格及標章使用權。
4.標章使用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協會得撤銷其標章使用權:
- 標章使用權人以以詐偽方法獲准使用本標章。
- 標章使用權人申請終止本契約。
- 標章使用權人公司解散或歇業。
- 公司登記證、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工廠登記證經主管機關撤銷或註銷。
六、爭議解決方式
- 標章使用權人未符合本規範或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經本協會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並於期滿後實施複查,複查仍未符合規定時,本協會得取消其使用本標章之權利,並予以公告。
- 涉及本標章之申請使用未獲允許;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經標章權人抽驗,認定不合格,而被同意使用人不服,以及其他有關標章使用而與標章權人間所發生的爭執,得依民事訴訟程序處理,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附件一、證明商品/服務之類別及其名稱
附件二、註冊第01246121號「光觸媒證明標章」
附件三、MRA認證項目標準及實驗室
附件四、MRA認證標章使用申請書
附件五、MRA認證標章使用契約書
附件六、MRA認證標章使用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