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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觸媒塗料自我潔淨性能測試規範
1. 適用範圍
本規範適用於含奈米級光觸媒材料的室外用塗料,並在光照條件下,具有自我潔淨效能。本規範是以在300 nm至400 nm紫外線輻射範圍能顯示效果的光觸媒塗料為對象。
2. 參考資料
2.1 CNS 15378-1:精密陶瓷-光觸媒材料自我潔淨性能測定法第 1 部:水接觸角量測
2.2 CNS 15378-2:精密陶瓷-光觸媒材料自我潔淨性能測定法第 2 部:濕式亞甲基藍分解效能
2.3 CNS 9007:塗料一般檢驗法—取樣及試驗一般條件
2.2 CNS 15378-2:精密陶瓷-光觸媒材料自我潔淨性能測定法第 2 部:濕式亞甲基藍分解效能
2.3 CNS 9007:塗料一般檢驗法—取樣及試驗一般條件
3. 用語釋義
3.1 光觸媒:一種機能性精密陶瓷,在光之照射下,會產生氧化還原反應,而具有諸多功能,如空氣及水中污染物之分解去除、除臭、抗菌、自我潔淨等效能。
3.2 油污:本規範以油酸作為油污之代表。將之塗佈在欲檢測之光觸媒建材表面,檢測是否能夠在紫外線照射下將其分解。選用油酸之理由有;
3.2 油污:本規範以油酸作為油污之代表。將之塗佈在欲檢測之光觸媒建材表面,檢測是否能夠在紫外線照射下將其分解。選用油酸之理由有;
(1)其為油脂類代表性物質
(2)為易於取得之無毒性化學物
(3)紫外線照射下本身不易分解
(4)光觸媒建材表面塗佈油酸後呈疏水性,照光後油酸分解,可以沖水去除之,則疏水性消失轉變成親水性,藉此證實光觸媒自我潔淨效果。
(2)為易於取得之無毒性化學物
(3)紫外線照射下本身不易分解
(4)光觸媒建材表面塗佈油酸後呈疏水性,照光後油酸分解,可以沖水去除之,則疏水性消失轉變成親水性,藉此證實光觸媒自我潔淨效果。
3.3 自我潔淨效能(self-cleaning effect):基材表面的光觸媒,在特定光線照射下,產生氧化還原作用,使附著於表面的污染物質分解;以及利用在光照射下形成的表面親水性,使污垢在受到雨水或水澆潑時,可順水流掉,達到去污的效能;至少利用上述的一種功能使表面不易髒污。
3.4 紫外線螢光燈:紫外線範圍(波長 315nm~400 nm)的輻射量,占總輻射量 80%以上的螢光燈。
3.5 親水性:材料表面容易被水濕潤的功能。
3.6 接觸角:從固體、液體和氣體(一般是指空氣,以下稱為空氣)的接觸點,對液體的曲面畫出切線時,此切線與固體表面所形成的液體側之角度。
3.4 紫外線螢光燈:紫外線範圍(波長 315nm~400 nm)的輻射量,占總輻射量 80%以上的螢光燈。
3.5 親水性:材料表面容易被水濕潤的功能。
3.6 接觸角:從固體、液體和氣體(一般是指空氣,以下稱為空氣)的接觸點,對液體的曲面畫出切線時,此切線與固體表面所形成的液體側之角度。
註:水的接觸角稱為水接觸角。
3.7 起始接觸角:開始照射紫外線之前的接觸角(照射紫外線 0 小時的接觸角)。
3.8 照射紫外線 n 小時後的接觸角:以紫外線照射 n 小時後的接觸角。時間單位除了以小時(h)表示外,亦可以天(d)、分(min)或秒(s)表示。
3.9 臨界接觸角(critical contact angle):光觸媒材料在一定輻射照度的紫外線照射下,所測得之最小接觸角 ;或經一定輻射照度的紫外線照射 96小時後之水接觸角。
3.10 分解活性指數(decomposition activity index):光觸媒材料對亞甲基藍的分解速率,為光觸媒材料自我潔淨效能的指標。
3.8 照射紫外線 n 小時後的接觸角:以紫外線照射 n 小時後的接觸角。時間單位除了以小時(h)表示外,亦可以天(d)、分(min)或秒(s)表示。
3.9 臨界接觸角(critical contact angle):光觸媒材料在一定輻射照度的紫外線照射下,所測得之最小接觸角 ;或經一定輻射照度的紫外線照射 96小時後之水接觸角。
3.10 分解活性指數(decomposition activity index):光觸媒材料對亞甲基藍的分解速率,為光觸媒材料自我潔淨效能的指標。
4. 判定基準
光觸媒塗料須符合下列之要求水準,方可取得光觸媒標章。
特 性 |
量 測 項 目 |
要 求 水 準 |
備 註 |
光 觸 媒 塗 料自 我 潔 淨 性能 ( 依 產 品特 性 擇 一 進行) |
水接觸角量測(CNS 15378-1) |
96 小時照光時間內,臨界接觸角小於 30° |
廠商需提供測試報告或說明 |
濕式亞甲基藍分解效能 (CNS 15378-2) |
3 小時之照光時間內,分解活性指 數 大 於 5nmol/(L‧min) |
5. 試驗方法
5.1 詳見附錄 1「光觸媒塗料自我潔淨性能測定法:水接觸角量測」。
5.2 詳見附錄 2「光觸媒塗料自我潔淨性能測定法:濕式亞甲基藍分解效能」。
5.2 詳見附錄 2「光觸媒塗料自我潔淨性能測定法:濕式亞甲基藍分解效能」。
6. 試驗報告
6.1 光觸媒自我潔淨塗料水接觸角量測的測試報告至少應包含:
(1) 測試日期、溫度、相對濕度等。
(2) 試片的種類、大小、材質及形狀。
(3) 試劑的製造業者名稱、等級等。
(4) 紫外燈管的製造廠商名稱、型式、燈管數量、輻射主波長。
(5) 紫外線照度計的製造廠商名稱、型式。
(6) 接觸角量測裝置的製造廠商名稱、型式。
(7) 試片前處理方式包含去除有機物的方法及照射紫外線的時間。
(8) 各試片的起始接觸角、於照射紫外線 n 小時後的接觸角、臨界接觸角(照光時間低於 96 小時)或照光 96 小時後之接觸角。
(9) 對試片的測試狀況及測試後的必須特別記載事項
(2) 試片的種類、大小、材質及形狀。
(3) 試劑的製造業者名稱、等級等。
(4) 紫外燈管的製造廠商名稱、型式、燈管數量、輻射主波長。
(5) 紫外線照度計的製造廠商名稱、型式。
(6) 接觸角量測裝置的製造廠商名稱、型式。
(7) 試片前處理方式包含去除有機物的方法及照射紫外線的時間。
(8) 各試片的起始接觸角、於照射紫外線 n 小時後的接觸角、臨界接觸角(照光時間低於 96 小時)或照光 96 小時後之接觸角。
(9) 對試片的測試狀況及測試後的必須特別記載事項
6.2 光觸媒自我潔淨塗料濕式亞甲基藍分解效能的測試報告至少應包含:
(1) 測試日期、溫度、相對濕度等。
(2) 試片的種類、大小、材質及形狀。
(3) 試劑的製造廠商名稱、等級等。
(4) 試片前處理方式包含去除有機物的方法及照射紫外線的時間。
(5) 測試實驗室的溫度、濕度。
(6) 吸光度的量測波長。
(7) 分解活性指數。
(8) 紫外線螢光燈的製造廠商名稱、型式、燈管數量、輻射主波長。
(9) 紫外線照度計的製造廠商名稱、型式。
(10)以直徑 40 mm 圓筒狀以外的形狀進行測試時的測試槽形狀。
(11)其他因狀況而變更測試條件時的變更點。
(2) 試片的種類、大小、材質及形狀。
(3) 試劑的製造廠商名稱、等級等。
(4) 試片前處理方式包含去除有機物的方法及照射紫外線的時間。
(5) 測試實驗室的溫度、濕度。
(6) 吸光度的量測波長。
(7) 分解活性指數。
(8) 紫外線螢光燈的製造廠商名稱、型式、燈管數量、輻射主波長。
(9) 紫外線照度計的製造廠商名稱、型式。
(10)以直徑 40 mm 圓筒狀以外的形狀進行測試時的測試槽形狀。
(11)其他因狀況而變更測試條件時的變更點。
7. 標示
符合光觸媒標章之產品應標示下列附加事項:
(1) 認可產品名稱
(1) 認可產品名稱
(2) 光觸媒標章及認可之產品功能說明、使用說明
(3) 其他相關法規要求事項
(3) 其他相關法規要求事項
8. 附則
本規範由工作小組制定,經光觸媒協會技術委員會評議及理監事會議審議核准後發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