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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觸媒塗料自我潔淨性能測試規範

 
 1.  適用範圍
本規範適用於含奈米級光觸媒材料的室外用塗料,並在光照條件下,具有自我潔淨效能。本規範是以在300 nm400 nm紫外線輻射範圍能顯示效果的光觸媒塗料為對象
 
2.  參考資料
 
2.1 CNS 15378-1:精密陶瓷-光觸媒材料自我潔淨性能測定法第 1 部:水接觸角量測
2.2 CNS 15378-2:精密陶瓷-光觸媒材料自我潔淨性能測定法第 2 部:濕式亞甲基藍分解效能 
2.3 CNS 9007:塗料一般檢驗法—取樣及試驗一般條件
 
3.  用語釋義
 
3.1  光觸媒:一種機能性精密陶瓷,在光之照射下,會產生氧化還原反應,而具有諸多功能,如空氣及水中污染物之分解去除、除臭、抗菌、自我潔淨等效能。
3.2  油污:本規範以油酸作為油污之代表。將之塗佈在欲檢測之光觸媒建材表面,檢測是否能夠在紫外線照射下將其分解。選用油酸之理由有
(1)其為油脂類代表性物質
(2)為易於取得之無毒性化學物
(3)紫外線照射下本身不易分解
(4)光觸媒建材表面塗佈油酸後呈疏水性,照光後油酸分解,可以沖水去除之,則疏水性消失轉變成親水性,藉此證實光觸媒自我潔淨效果。
3.3  自我潔淨效能(self-cleaning effect):基材表面的光觸媒,在特定光線照射下,產生氧化還原作用,使附著於表面的污染物質分解;以及利用在光照射下形成的表面親水性,使污垢在受到雨水或水澆潑時,可順水流掉,達到去污的效能;至少利用上述的一種功能使表面不易髒污。
3.4  紫外線螢光燈:紫外線範圍(波長 315nm400 nm)的輻射量,占總輻射量 80%以上的螢光燈
3.5  親水性:材料表面容易被水濕潤的功能。
3.6  接觸角:從固體、液體和氣體(一般是指空氣,以下稱為空氣)的接觸點,對液體的曲面畫出切線時,此切線與固體表面所形成的液體側之角度。
註:水的接觸角稱為水接觸角。
3.7  起始接觸角:開始照射紫外線之前的接觸角(照射紫外線 0 小時的觸角)
3.8  照射紫外線 n 小時後的接觸角:以紫外線照射 n 小時後的接觸角。時間單位除了以小時(h)表示外,亦可以天(d)、分(min)或秒(s)表示。
3.9  臨界接觸角(critical contact angle)光觸媒材料在一定輻射照度的紫外線照射下,所測得之最小接觸角 ;或經一定輻射照度的紫外線照射 96小時後之水接觸角。 
3.10 分解活性指數(decomposition activity index):光觸媒材料對亞甲基藍的分解速率,為光觸媒材料自我潔淨效能的指標。
 
4.  判定基準
光觸媒塗料須符合列之要求水準,方取得光觸媒標章。
 
 
  
 
 
 
  
 
料自 性能 品特 行)
 
水接觸角量測CNS 15378-1
 
96 小時照光時間臨界接觸角小於 30°
 
廠商需提供測試報告說明
 
濕式亞甲基藍分解效
CNS 15378-2
 
3 小時之照光時,分解活性         5nmol/(Lmin)
 
 
5.          試驗方
 
5.1  詳見附錄 1「光觸媒塗料自我潔淨性能測定法:水接觸角量測」。
5.2  詳見附錄 2「光觸媒塗料自我潔淨性能測定法:濕式亞甲基藍分解效
 
 

6. 試驗報告
6.1  光觸媒自我潔淨塗料水接觸角量測的測試報告至少應含:
(1) 測試日期、度、對濕度等。
(2) 的種類、小、材質及形
(3) 的製造業者名稱、等級等。
(4) 紫外燈的製造廠商名稱、型式、燈數量、輻射波長。
(5) 紫外線照度的製造廠商名稱、型式。
(6) 接觸角量測裝置的製造廠商名稱、型式。
(7) 試片前理方包含去除有機物的法及照射紫外線的時間。
(8) 各試的起始接觸角、於照射紫外線 n 小時後的接觸角、臨界接觸角(照光時間低於 96 小時)或照光 96 小時後之接觸角。
(9) 對試的測試狀況及測試後的必須特別記載事項
6.2  光觸媒自我潔淨塗料濕式亞甲基藍分解效能的測試報告至少應
(1) 測試日期、度、對濕度等。
(2) 的種類、小、材質及形
(3) 的製造廠商名稱、等級等。
(4) 試片前理方包含去除有機物的法及照射紫外線的時間。
(5) 測試實驗室的度、濕度。
(6) 光度的量測波長。
(7) 分解活性指數。
(8) 紫外線螢光燈的製造廠商名稱、型式、燈數量、輻射波長。
(9) 紫外線照度的製造廠商名稱、型式。
(10)以直徑 40 mm 圓筒狀以外的形狀進行測試時的測試槽形狀。
(11)其他因狀況而變更測試條件時的變更點。
 
7. 標示
符合光觸媒標章之產品應標示下列附加事項
(1) 認可產品名稱
(2) 光觸媒標章及可之產品功能說明、使用說明
(3) 其他相關法規要求事項
 
8. 附則
本規範由作小制定,經光觸媒會技術委員評議及理監事會議審議核准後發行,修正時亦同